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此时间自行政复议机构正式接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时起开始起算;
然而,若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了行政复议时限短于六十个工作日者,则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尽快完结行政复议程序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