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受到限制消费措施实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申请纠正时,当事人可先行向执行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纠正请求。
若经法院审核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合理理由能够成立,便会进行相应改正;反之,如果意见并不充分,责令驳回便是唯一选项。
若对驳回结果持有异议,则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