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或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出现突发病症,经过医院全力救治却最终在48小时内不幸离世者,其家属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工伤补偿待遇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应有的赔偿。
然而,此种情况下,必须提供由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权威的诊断证明以及逝者的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于发生上述事故后,须尽快在百分之五的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并且应当于30个自然日之内提交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文件。
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按照上述规定完成申报程序,工伤职工以及他们的直属亲人则可授权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