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3”赔偿原则是指在劳动法律框架内,当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提供的经济赔偿方式。
它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另需另行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产生的三个月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这仅限于在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适用的经济补偿方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需要按照每年的工作月份数来计算,因此并不存在所谓“N+3”的具体赔偿办法。
换句话说,在任何实际情况下,如已工作三年,对应的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三个月的工资额度,再加上一个月的提前通知金额,也即是所提的“N+1”制度。
此外,尽管在无过错辞退的情形中法律也规定了赔偿责任、明确规源于一个月的工资,但这是一项专属的赔偿项目,并不会与“N+3”赔偿原则进行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