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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雇佣关系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7-31 10:24:41 已帮助22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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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第一医学层次的工伤判定标准关于一级工伤的鉴定标准,其具体内容包括:
对颜面部进行彻底性毁损,并且必须附加体表B2中的二级伤残特征之一;全身呈现出重度瘢痕形成的局面,这些瘢痕的总面积需要达到体表面积的90%或者更高,并且伴随着脊柱以及四肢中的大关节运动功能基本上完全失去;双臂肘部以上部位完全丧失或功能全无;双腿下肢以高位为主完全丧失,且附带一个上肢也出现了高位的完全丧失等等更多相关的内容。
2.第二医学层次的工伤判定标准在针对二级工伤的鉴定标准中,其详细内容如下:
涉及到器官方面的严重残缺或变形,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是并发症,对特别形式的医疗依赖性存在,或者是大部分独立生活不能自理的状况等等更多与此相关的内容。
3.第三医学层次的工伤判定标准对于第三医学层次的工伤鉴定标准来说,其主要内容包括:
同样也是涉及到器官方面的严重残缺或变形,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是并发症,对特别形式的医疗依赖性存在,或者是部分独立生活不能自理的状况等等更多关于此方面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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