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法规,交通事故责任书需由一式三份构成,分别交予事故各方各持一份,以及交警部门作为备案保留一份。
若事件涉及的责任方数目超过三个,那么交警部门必须为额外的各方分发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书。
换句话说,只要事故中存在多少方的利益关系人,便应发放同等数量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以便保障每个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