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如果其因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使他人受到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的后果,情节极其恶劣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肃审批而被追诉问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将会面临监禁徒刑的处罚。
然而,对于未满十二周岁的少年而言,由于他们尚处于心智发展阶段,尚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他们在犯罪情况下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且也不会面临法律规定的拘留和惩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