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会持续至十八周岁为止,这意味着一旦子女达到十八周岁,父母便不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包括孩子在上大学阶段所需的养育费用。
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清晰明确的阐述,即只有当子女尚未完成高中及其以下的学业,或者因非自身原因导致家庭正常生活难以维继时,他们才有权寻求父母履行其扶养费的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是指向正在接受高中以及以低于此学历层次的教育,或者因为失去或未能充分展现出具备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技能等非主观因素而使得日常生活难以维持的成年人子女。
因此,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如果还在进行高中、初中、小学学业,或者因为某些非主观的客观原因导致失去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进而无法持续正常的生活环境,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向自己的父母请求扶养费的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