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车过程中如果不幸出现了汽车被追尾的情况,若确定责任方系对方,那么在修缮车辆的等待期内,我们有权向其提出赔付相关补偿费用的主张。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各项财产损失后,当事人寻求侵权责任人进行赔偿时,人民法院将予以全力支持以下几种情形的财产损失:
(1)车辆在修缮受损过程中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更换配件、加注油液的成本;
(2)当车辆由于灭失或无法修复导致不得不购买新的替代品时,购买金额应当与事故发生时尚未受损的车辆价格相对等;
(3)当合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的车辆因为事故而无法正常运营时,由此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4)那些并非为了营利目的而使用的非经营性车辆,由于受到事故影响导致无法再继续使用,因此而产生的替换性交通工具需求所需支付的适当费用亦属于应有之义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