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负责判断结果已经得到确认之后,可以采取如下对策进行处置:
倘若申领者对于这起事故的责任分配持有不同见解,觉得缺乏合理性,便可以在披露责任认定消息的三日时限内向专门负责裁断此事故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参与者若是针对交通事故的定性或者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存在异议,可以从交通事故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被送达到他们的手中开始算起,在接下来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如果,申领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上述复议申请,则将被视为放弃,并且将会收到管理机构的书面通告。
同时,申领者在提交复议申请时,必须详细列明自己的复议要求及详细原因,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关于同一事故的复议,其最高次数限制为一次。
若申领者对交通事故的负责确认结果无异议,那么参与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这些途径包括:
协调解决、申请调解以及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