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房屋产权制度下,是允许将父母的名称登记在房产证上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能够独自享有这套住房的所有权,因为在办理抵押贷款等手续时,贷款方的姓名也是必须被登记在房产证上的。
因此,最终我们将会得到三份房产证,其中父母各自持有所属份额的房产证,而贷款方则会持有另一个对于住房具有实际使用权和处置权利的房产证。
当无处分权人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了受让人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权人是存在收回该财产的权力的。
在通常情况下,如非法律做出特殊规定,以下三种特殊情况均可使得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第一种情况是受让人在获取该财产时属于善意购买;
第二种情况是受让人愿意支付及时合理的价格来购买;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进行转让前已经依法完成了该经由法律规定需进行登记备案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登记工作。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受让人在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后仍成功地获取了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当事人在善意取得其他种类物权时,同样也应参照之前所提到的上述两个条款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