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由于车祸而导致的伤残鉴定方面,相关费用原则上应由委派人或申请人承担支付。
然而,若此类伤残评估是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委托而开展的,那么在此情况下鉴定费用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担;反之若是当事人为确认赔偿相关事项而自行委托进行的伤残鉴定,那鉴定费用就应当由该当事方本人承担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