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双方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对子女之抚育责任便成为了首要注意事项。
在此情形下,未成年子女之抚养费用是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进行支付:
首先,若夫妻双方具备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则按照法律规定,孩子的抚育费可以在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予以确定。
然如需同时承担两名及以上子女抚育之责,则这个比例可适当调高,然而,不论如何调整,所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次,对于未拥有稳定收入的夫妻而言,他们需承担的抚育费用在计算时应以该年度之总收入或者与此相似行业之平均收入作为参考,
然后再按照上述相同标准予以确定。
最后,若存在尤其特殊的情况,如儿童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所需大幅增加等,经过家长与相关机构的协商后,他们有权适当上浮或下调所支付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