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领域中,对于二审案件而言,其审理的期限通常为自开庭审理之日起,在短短三个月之内便需作出裁决。
而对于针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此类案件要求审理的期限更为严格,应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予以审结。
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期处理时,则须经本院院长亲自审批并获准许。
在此,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是有条件限制的,即在本院院长批准的前提下方能生效。
同理,若涉及到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则法院也应尽快审结,且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与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相同,同样需在审限三个月以内完成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如遇到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话,同样需要得到本院院长的批准及许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