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农村门面房拆迁作业中,应当依照经营状况、经营年数以及缴税等具体情形,适当提供补偿款。
通常来说,这部分补偿款可以按照门面房的标准计算得出。
其次,对于拆迁范围内所有权属性为住宅型态,但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了营业执照并作为经营性用途的房产,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其运营方面的表现、经营年数和缴税记录等因素,酌情给予相应补偿。
另外,如果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拆迁范围内房产证件不齐全,应当遵照当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补全各项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