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试用期间,雇佣者有义务与其雇员签署劳务合同。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必须制作成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予以确定。如果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却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即刻制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薪资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进行签订。若是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到一年内均没有与其麾下打工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企业需向员工每月发放两倍的工资。若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由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之后,打工者仍然未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以书面方式告知打工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给打工者,但需依法向打工者支付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劳动报酬。即便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若双方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则这一种情况将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依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企业想要结束这样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到员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