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司法诉讼程序中,被诉方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且经济状况无力支付,法院将根据相关程序,运用以下合法措施进行执行:
首先,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一旦超过执行期限,被诉执行人仍未执行法院所作的判决决定,法院便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分等法律手段;
其次,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考虑采用如限制被执行人的高额消费行为、将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期尽可能地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尽早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最后,若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后,仍无法进行有效执行的,法院有权裁定中止执行该案件,等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值得指出的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倘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会因执行难问题而被拘留;而对于那些强制执行后依然未能偿还债务者,如果他们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但恶意不予积极执行,此时法院可以依据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包含有重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额消费等应对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