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推算应当以作为出发点的那个人作为第一代开始向上推导,然后从前两者的旁系亲属各自依次向上数到可以追溯到共同源头的血液联系为止。例如,姨母与舅舅、舅表兄弟姐妹以及伯父、叔父、姑母、甥子女、侄子女和侄子等均被视为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