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录音确实具有作为证据的价值与效力。即便该录音资料并非在经由对方授权的情况下得以录制完成,只要其未对他人的正当权益构成侵犯,亦无违反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禁止事项,便不能被视为违法操作。此时,该份录音材料完全有资格被列为证据之一,并向相关法院提交以供参考与采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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