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关系中未能签署合同而需赔偿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双倍工资的支付。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便构成违法行为。于是,劳动者有权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自未签订合同满一个月之日的第二天开始,支付两倍工资直至前后相隔十一个月为止,并且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在履行上述义务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若单位在未签约的前提下无理解雇劳动者,除了需偿还双倍工资之外,还应另行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金以作对离职劳动者的补偿。至于涉及到劳务合同到期的处理方式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责任,及时通知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反之,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尽管劳动者也享有自主决定权,但若在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续订合同通知时,劳动者也有权选择拒绝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最后,若劳动者放任其劳动合同未经续签而过期,用人单位同样无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