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民事判决的生效日期通常是判决起效的那15个日子。这意味着在法院颁布判决书之后,如果任何人在这段期间对判决结果存在任何异议或不满,都有权利向原审法院提出复议或再次上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了这15天的期限,即上诉期已过,之后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外接收相关事宜的申请。
至于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对于那些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等地位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只针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由何种部门执行,都应遵循司法公正和公平原则。
其次,对于由人民法院自行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需由被执行人的居住地点或其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完成执行工作。此外,若被执行人或其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则可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在这里,我们强调了申请强制执行时应遵循的程序规范,以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我们再次强调,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论从何时收到委托函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收到或电子确认),都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开始正式执行,且不得对此表示任何形式的拒绝。而如若受托人民法院未能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职责,委托人民法院有权向其上级所在的人民法院作出指示并请求其命令该受托人民法院进行有效的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