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区域中的土地纷争主分为土地所有权争端、土地使用权的争夺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斗争,其中尤以土地使用权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最常发生。一般的情况下,对于乡村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争端是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的;如果在协商无果之后,单位之间的矛盾则需要有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出面协调处理,而针对个人间的矛盾或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冲突问题,则由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来做出相关决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端,若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他们有权向当地村落委员会、乡镇府或是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寻求个案解决之道。如果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均未能成功,他们依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表示不满时,他们可以从收到裁决书的那天算起的第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是在此期限内没有启动上诉程序,那么该裁决书就具有了法定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