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签订合同时,针对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设定相应的试用期,然而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详细而言,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任何长度超过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均不得超出一个月。
其次,针对那些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之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也被限制在两个月之内。
最后,对于三年或以上的长期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类别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家用人单位和同一位劳动者之间只允许设定一次试用期。对那些以完成某种特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是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的情况下,不得约定设置试用期。而当试用期被纳入到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时,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试用期。若仅规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一规定并不生效,此时,该期限便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