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以下任何情况者,均被禁止缔结婚姻关系:
首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其次是在临床医学上被认定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患者。
在我国,禁止缔结婚姻的亲属范围大致可划分为两大部分:
首先是真系血亲。
此类主要包括父母与其子女间的关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其孙子孙女的关系、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与其曾孙子孙女的关系等。
例如,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第六条第四款明确指出,属于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士,婚姻登记机构将对其进行拒绝婚登记处理。
接下来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这部分牵涉到的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间的各种联系、堂兄弟姐妹间的互动、表兄弟姐妹间的往来,以及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儿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