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纷争的范畴。在法庭对此类民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无论依据简易程序抑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均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采用普通程序处理一审民事案件时,其审理期限通常情况下为六个月;但若存在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则需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延长至六个月;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然而,在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其审限仅为三个月,且不得予以延长。若在上述三个月内无法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判决,则将自动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于判决结果不满而向上诉的案件,其审限为三个月;而对于裁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其审限则为三十日,同样不得予以延长。另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其审限应根据所适用的程序加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如系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将适用与普通程序同等的审限;反之,若按二审程序再审,则应参照二审程序的审限执行。至于涉及房地产纠纷方面,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订立的仲裁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向争议方房地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