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购房者不幸遭遇到房屋“一房二卖”的不良行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和解协商方式来妥善处理问题,或者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以获取公正裁决,抑或是选择启动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合法权益保护。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受害者的购房者不仅具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追偿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利息的合法权利,还可以进一步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等多项诉求。此外,购房者还有权向出售方提出索赔,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的两倍。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出售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公民,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支持,只能主张收回购房款项及其对应利息,并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