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屋顶平台作为一种不动产的特性,其所蕴含的物权自然归属于购买房产的每个业主所有。由此可知,任何人因谋求利益而滥用屋顶平台的行径,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众多业主的经济权益。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屋顶平台的物权将归属购买房产的业主,但在未取得业主群体广泛认同之前,开发商并无权擅自转让屋顶平台的使用权。除非获得业主以特定方式表达的普遍同意,否则不得进行相应的使用权限转让。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业主不仅拥有建筑中住宅及经营性用房等专属部分的所有权,而且还需承担起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享区域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责任。此乃我国在立法层面首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明确阐释。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际上就是指在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同一栋建筑物中,每位所有权人均可享有时对建筑物专属部分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建筑物公共部分的共享所有权,亦被大众常称为“楼上楼下、左右邻居”。据此可以明晰,鉴于屋顶平台的物权将依法归属购买房产的业主,开发商若无经过广大业主的普遍同意,便不得擅自转让屋顶平台的使用权。唯有关注到业主们的广泛认可,并以何种方式表达普遍许可之后,方可启动授权程序,开展相关使用权的交易或者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