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开发商在按照认购意向书中的规定期限内将消费者预选的房屋转让给了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按期进行正式签约程序的情况发生,那么作为过错方的开发商应当以高于消费者预付款项两倍的金额进行补偿,以便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金赔付。
2. 如果在双方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并未获得合法有效的销售许可证,或者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令交易双方难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甚或是这些原因导致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丧失,这时无论哪种情况,开发商均有为消费者全额退款订金的法律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上述行为引起的相应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 当买家和卖家在正式交易合约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各项细致条目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这个问题又与认购意向书中所确立的内容无关,最终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完成签约计划时,买卖双方不需要对此负责,开发商需要无条件地向消费者返还全部定金。
4. 若是在认购意向书中未能明确房屋价格、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结构等关键性的基础数据,甚至存在着约定不清的情况,若是因此导致双方在这些重要事项上始终无法达到共识,并且严重阻碍了正式购房合同的签署进程时,则开发商也需要向消费者全额退还订金。
5. 在购房交易过程中,若无法将合同未能依法成立落地的原因归咎于参与双方的失误或者过失,那么卖方应该将定金原封不动地退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