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商之本意乃指当事双方基于自愿原则,互相交换意见及达成共识,进而解决纠纷;
2. 而调解则大力发挥第三方权威之作用,凭借其诱导劝说及教育培训之手段,消除矛盾,促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3. 仲裁制度则是由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相关事实证据作出公正评判,从而对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4. 若经充分协商后,纠纷依然无法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选择向相应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