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与强制猥亵两者间差异显著之处在于其施行手法的强制性质与否。
猥亵仅属于治安法令规范的范畴之内,其行为严重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为轻微;
然而,若涉及到以暴力手段、强迫威胁限制他人言行的强制猥亵行为,便已超出了治安范围,步入刑事犯罪之列。
通常情况下的猥亵活动并未体现出强制行为,故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强制猥亵则意味着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威逼或是其它强制形式来侵犯他人使他人无法抗拒。
在判定是否为强制猥亵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行为人实施猥亵或侮辱女性的行为必须是在女性心甘情愿的意图之上,违背她们的意愿。
即被侵犯者并未真正同意施加者的行为。
若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受害者的默许,那么此种情况显然不能被视为强制猥亵。
此外,即使妇女对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举动表示同意,但只要这种行为不涉及侮辱女性的行为,就谈不上是侮辱女性的行径。
其次,行为人的确确实实采用了暴力、胁迫亦或是其他强制方式去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在接触含义中,所谓的“暴力”具体表现为对被害妇女的人身使用武力,诸如殴打、捆绑、禁锢嘴巴、遏阻脖颈、压倒攻击等等,从而导致女性无法进行反抗。
至于“胁迫”,即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措施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压力,使其无法反抗。
比如,通过威胁诸如杀害、伤害、揭露个人隐私、毁损名誉、影响直系家庭亲属利益等等途径;利用抚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等资源以及使受害妇女身处孤立无援的情境下进行强迫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