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姻出轨”,意指身处婚姻之中的男女,其行为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义规范,试图从非正常渠道获取情感及性方面的短暂满足。
在此过程中,其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为“已婚者与已婚或未婚者再结连理”,甚至是长时间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
其次为“非法共处”,即已经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却选择与婚外伴侣日复一日,共同生活;
最后则是“通奸行为”,此类情况下,已是有夫(妻)之妇(夫)的人们,可能偶尔会与婚外的异性发生肉体接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