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证明款项可追回,则需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首先,需得到相关当事人的陈述;
其次,所提供之书面凭证应具有法律效力;此外,物证亦需具有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同样在证据范畴之内;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亦是判定案件真实性不可或缺之要素;
最后,对现场进行勘验并进行记录亦被视为重要之举。
其中,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这一类别,尽管其具有证明债务人行为的潜力,却仍须依循特定规范与标准,方能获得法庭的认可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