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警之后警方未进行笔录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这并非违法行为,而仅仅属于执法程序方面的违规现象。
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派出警察前往现场处理,此时警察理当对此类报警事件进行详细的笔录记录工作;但若当事人未能按照需求前往公安机关,那么警方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难以进行笔录作业。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未经笔录仅为程序疏忽或违规操作,并未触及到法律层面的规范与违法评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