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状况灵活处理。
在某些场合下,如劳工存在严重违反雇主规定规程的不当行为,雇主有权提前解除双方间订立的劳动协议,亦即以正当理由解聘
劳动者。
然而,在此等情形之下,负责制定和颁布该项规章制度的机构务必已明确无误地向各部门所有员工传达了此项规定的作为前提条件。
唯有如此,雇主方能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且无需承担额外的
损害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