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必须明确地指出,审判过程中的证据完整性是决定案情走向的核心要素之一。
以刑事案件为例,若关键证据缺失或不足,那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的难度将愈加增大。
因此,在审判活动正式启动之前,搜集到一整套无懈可击且合法有效的证据乃当务之急,如此方能在最终环节充分应对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由人民法院派遣工作人员开展证据调查、收集等具体操作之时,需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定流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