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批准保释后,嫌疑人无需再入狱服刑。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司法程序的结束,仍然作为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追究责任,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处置。
取保候审是暗指依据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责令嫌犯提供可靠担保人或缴纳适当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开具相应保证书,以确保其尽职守责,不得逃避侦查工作、妨碍刑事诉讼正在进行的行为,并依法附有强制执行令的强硬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