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在未经债务人知悉的情况下,其有效性会受到质疑。
作为应负责履行义务之人,债务人是至为重要的关系方之一。
自然而然地,当债权人打算将其所有或部分的债权转让予第三方时,务必尽速地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这样才能使该等债权转移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