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缔结婚姻关系之日起,男女各自所得的个人收入均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从夫妻双方现有感情延续的那一刻开始,他们在这期间所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劳务劳酬等各种形式的经济收入,都理应由配偶双方共享所有权。
在婚姻持续期间内,如果出现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时,夫妻其中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首先,若某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处理、毁坏、挥霍夫妻俩共有的财物或试图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致使其他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其次,在生活中,当某一方承担着法定赡养义务的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得到及时治疗、但另一方便拒绝提供相应的医药费支付时,同样也可以主动寻求法律援助并尝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