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网络诈骗造成的网贷是否应当偿还之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条例,合法有效的借贷行为在法律范畴内受到严格保护,然而若然采取
电信诈骗这一
违法行为实现资金借贷,那么这类借款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亦即借款者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网络诈骗指的是建立在
非法占有的恶意之上,运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计算机网络骗取他人财产的恶劣行径。
二、
网络诈骗罪的成立及构成要素(一)
犯罪客体要件网络诈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共私有财物的所有权。
部分
犯罪行为尽管也可能利用欺骗手段,甚至追求某种非法经济收益,但是由于它们并非直接侵害或仅仅涉及到公私
财产所有权,所以未能构成
诈骗罪。
譬如说,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
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诈骗罪的侵犯对象资质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非对其他非法利益进行诈骗。
在此基础上,它的适用对象也要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因为这些已在
刑法的第193条中作了特别规定,设立了专门的
贷款诈骗罪。
(二)犯罪客观要件网络诈骗罪在行为本质上表现为使用者采用
欺诈手段骗取额度较大的公共私有财物。
这里的欺诈行为主要包含两种类型,即编造虚无的事实和掩盖真实的情况,实质上就是让
受害人陷入
误判之中。
欺诈行为的核心在于,在特定场景下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知觉,进而做出
行为人所期望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无论是
虚假陈述还是隐藏实事,只要具备上述性质,就可以视为一种欺诈行为。
但是,如果欺诈内容并不足以使受害人做出类似于财产处分的决定,那么这种欺诈行为就不能称为诈骗罪的
民事欺诈行为。
此外,对出售自身商品进行夸大宣传的欺诈行为,只要这种行为没有超过社会容忍度,都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
犯罪主体要件网络诈骗罪的主体通常为普通人,只要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
犯罪嫌疑人。
(四)犯罪主观要件网络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蓄意策划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