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如有任何一方故意隐瞒、转藏或者擅自将婚姻期间共有的财产予以变卖、损毁,亦或是制造虚假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应得的财产,则在双方协商分配婚姻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时,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其应当被裁定减少或者完全得不到应得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