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选购房屋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确认该财产归属于单方向对方所有。
若是选择共同拥有的方式,实际上并不需要额外进行公证程序,只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伴侣两人的姓名便可。
反之,若决定该房产归某一方单独持有,则只需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相应约定即可。
尽管如此,若对协议的有效性仍有疑虑,那么进行公证也不失为一个稳妥的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