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经过24小时持续搜查仍未寻获
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应立即获得释放,同时亦需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
2.依据《
刑事诉讼法》条款,当公安机关成功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依法即时将该名被捕人士送往看守所关押,而最晚的时效不应超越24小时。
另外,也应当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讯问。
若是在此期间发现并非应予拘留之情况,则须立即对其予以释放,同样要颁发有关的释放证明文件。
3.若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任务时,应及时告知被捕人士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希望得到他们的积极配合与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