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受害者书面谅解并非必然导致无法获判缓刑。
被告人能否获得缓刑之裁决应依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符合规定的适应条件包括:
对于那些被法院判决处以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即拘留或监禁)和长时间的犯罪行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如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存在悔过之意,同时能够确定被告人在未来不会再次犯案,以及判定缓刑对被告人所在的社区不会产生显著负面影响时,则可在审判过程中对该名被告人作出缓刑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