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离婚冷静期所需走通的各项程序步骤:
首先,夫妻双方务必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一份详尽的书面离婚协议,其中明确表示双方都是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育、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承担等重要事宜达成共识。
接着,在提交申请之前,双方必须携带好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副本、结婚证书以及那份已然取得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申请。
紧接着,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算起的三十日内,若有一方对离婚问题心生婉拒,可以前去民政局撤销尚未生效的离婚登记申请。
这被视为该阶段三十日冷静期的主要内容。
最后,倘若三十日期限已过,则在自第三十一天开始直至第六十天以内,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相应的离婚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