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获取和传播借款人的通信记录,并在未征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借款人拖欠还款等负面信息透露给其通讯录亲友,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个人隐私权益。
如若催收人员在通话交谈或者短消息中所使用的言辞含有侮辱、中伤借款人及其关联人的成分,那么这不仅仅是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更是涉及了侵犯其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