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备稳定收入的个体而言,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
误工收入(以每天、每月或每年为单位)乘以误工所影响的天数。
在此基础上,若受害者能够提供准确的损失证据,那么就应该依照该期间内实际减损的收益金额计算误工损赔数额;而关于受害者是否具有承担相应费用的经济能力则属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反之,对于无法提供具体收入数据的受害者,我们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法进行计算:
第一种情况是:
如果受害者可以证明自己在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此时的误工费计算公式为:
误工时间(以天数为准)乘以近三年内的人均收入水平(以每天、元为单位表示)。
注意此处的收入状况证明应包含税收凭证及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等材料。
第二种情况是:
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的具体收入情况,针对这种情形,我们可采用以下的统一标准化衡量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以天数为准)×相似、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以每天、元为单位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