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法定监护人健在之遗嘱人的立遗嘱事宜,依照如下特定条件与规范:
首先,若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父母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经济来源予以保障日常生活,那么遗嘱人必须为其法定父母预留相应比例的遗产份额;
其次,遗嘱人得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设立遗嘱,同时可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多种选项,但所选定之方式应严格遵循相关格式要求;
再者,遗嘱所载信息不得触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约定,亦不能破坏社会公众所公认的道德原则和善良风俗,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或戏谑性地扣除一部分遗产给予第三方,该类遗嘱便无法生效;
最后,除上述各项规定外,立遗嘱过程中还涉及到诸如遗嘱本数、遗嘱执行等等其他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需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