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通常不应超出十二个月的期限。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工伤职工病情严重或者具有其他复杂因素时,其停工留薪期则可经由所在设区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并适量延长。
但需注意的是,即使有额外的延期,其最大限额仍为十二个月。
这一设定意在防止出现过度休养的情形,确保劳动者在最需要的时间段里能够得到充分的恢复与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