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结果将会在三十天内出具。
但是如遇鉴定事项较为繁杂、疑难或需使用特殊技术手段进行处理,或是鉴定工作流程需要更多时间的特殊情形,经过本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鉴定工作的时效性可以相应地予以延长,但最长延迟时限通常不可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