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时,务必向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进行通知。
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以示合法性。
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侦破工作或存在难以通知情况时,可以暂缓通知。
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及羁押场所通知到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属单位。
尽管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典中,并未对此类妨碍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中的拘留通知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构成操作上的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